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本习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本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宋**与被告周口**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
穆**诉被告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穆保增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吴**与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二○○八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周沙南公(蔬)决字(2008)第019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周口**限公司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周**(2009)132号行政决定一案
郸城县秋渠乡秋北行政村西头村民组与郸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刘**与太康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太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扶沟县畜牧工作站诉扶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颁发扶集建(土)字第10-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扶沟**关村委会郑关组不服扶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