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白本习诉太康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诉扶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扶沟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穆**诉被告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穆保增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吴**与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二○○八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周沙南公(蔬)决字(2008)第019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潘**与太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扶沟县畜牧工作站诉扶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颁发扶集建(土)字第10-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扶沟**关村委会郑关组不服扶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永城市**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诉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