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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行立初字第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泌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审批行为直接影响其权利,该审批行为业经泌阳县人民政府复议,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因不服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郑**颁发泌土转字(2003)078号泌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行为向泌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其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刘*的起诉不当,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行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泌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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