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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熊**因劳动教养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劳动教养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被上诉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8月7日,驻马店**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驻**劳教委)对熊**作出驻劳教字[2012]第064号劳动教养决定,该决定认定:1、2008年5月19日中午14时,熊**以找领导反映问题为名,到驻**市委5号常委楼下,要进去找市委领导,保卫人员告知其到市委传达室登记后预约再见,但熊**不听劝告,正值市委院内市委机关工作人员举行汶川地震哀悼仪式,熊**欲冲到举行哀悼仪式会场,找市委领导,要求解决问题,造成不良影响。2、2008年10月30日,熊**以要求解决问题为由,到河**委大门口进行非正常上访,扬言要拦截领导车辆,撞死在省委大门口,大吵大闹,不听劝告制止,严重影响省委机关的办公秩序。3、2012年6月29日9时许,熊**以要求解决问题为由,赴京到**安部信访接待厅大吵大闹,违规肆意拍照,且不听**安部执勤民警劝告制止,造成群众围观,严重影响**安部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鉴于熊**有以上扰乱社会秩序和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存在,且有多次违法经历,实属屡教不改。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熊**劳动教养壹年。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查明,2008年5月22日上蔡县公安局以熊**在驻**市委破坏汶川地震哀悼仪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上公(芦岗)决字[2008]第0534号行政处罚,给予其警告的处罚;2008年10月30日熊**因在河**委门前非正常上访,严重影响省委办公,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上蔡县公安局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上公(芦岗)决字[2008]第1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其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2年6月29日熊**因在**安部信访接待处拍照、吵闹,造成附近人员围观,使该接待处不能正常工作,上蔡县公安局根据**安部安装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其行为己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上公(芦岗)决字[2012]第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2年8月2日上蔡县公安局向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对熊**实施劳动教养的呈批报告,驻马店**理委员会经过审核、聆询告知、合议、审议等程序后,认为熊**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且有违法经历,实属屡教不改,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12年8月7日作出了驻劳教字[2012]第06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即决定对熊**劳动教养壹年整(执行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2012年8月10日熊**被送往河南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接受教育。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驻**劳教委有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定职权。驻**劳教委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熊**的三起扰乱单位秩序违法事实,上蔡县公安局已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向熊**送达后,熊**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三起行政处罚文书均属生效法律文书,足以证明熊**违法事实存在。熊**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被多次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熊**的违法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驻**劳教委对其作出劳动教养前履行了合议、审核、聆询、告知等相关程序,作出劳动教养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并无不当,因此,驻**劳教委对熊**作出的劳动教养一年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虽然上蔡县公安局对熊**先予治安行政处罚,但在发现他的违法事实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后,即向市劳教委呈报劳教;在劳动教养决定中,将熊**之前被羁押的时间在劳动教养期限中予以折抵。因此,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熊**提出对其劳动教养管辖问题,根据**安部发布的第88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因此,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熊**要求撤销驻**劳教委作出驻劳教字【2012】第06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三份公安行政处罚,均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作出的劳动教养没有事实依据。2、被上诉人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依据的法律错误。上诉人对自己的案件一直采取正常合理的申诉、上访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来没有无理取闹,没有扰乱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3、被上诉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程序违法。承办单位在审批劳动教养时没有按规定征求上诉人所属街道组织的意见这一程序;上诉人在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又对上诉人进行劳动教养,违背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一审认为劳动教养是行政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上诉人认为不妥。4、一审作出的判决程序违法,所依据的证据未经上诉人质证就作为定案依据,证人没有出庭,其证人的身份真实性值得怀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驻**劳教委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被上诉人驻**劳教委答辩称,1、上诉人熊**的诉求没有依据。首先针对上诉人熊**在诉状中所说的三起违法事实,上蔡县公安局经过调查取证,分别对熊**作出上*(芦岗)决字[2008]第0534号、上*(芦岗)决字[2008]第1674号、上*(芦岗)决字[2012]第147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做出向熊**送达后,熊**并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充分说明上述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熊**对上述的既定事实提出异议,毫无依据。其次,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充分证明熊**脱离劳动,不理睬法院对其诉求的依法判决,长期上访,提出于法无据的诉求,无理取闹,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听劝告和制止。上诉人提出的河南**民法院针对其丈夫董**起诉的宅基纠纷已经决定再审,并作出判决,但是再审判决不能否定上诉人熊**以往信访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完全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因此,驻**劳教委对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2、驻**劳教委在对熊**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前对熊**履行聆询告知程序,熊**没有提出申请聆询,且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询问。上诉人称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上诉人认为对《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关于“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的规定,**安部已于1999年6月9日作出批复“单位或者街道组织的意见不能作为是否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组织的意见不作为审批劳动教养案件的必经程序”,故对上诉人熊**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程序是合法的。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基本法律原则。上诉人称原审法院未经上诉人质证证据即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所述不符合客观事实,庭审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均当庭予以质证。综上所述,驻**劳教委对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熊**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熊**于2012年8月10日被执行劳动教养,2013年6月9日被解除劳动教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蔡县公安局对上诉人熊**三起扰乱单位秩序违法事实分别进行了治安处罚,且三次治安行政处罚均已生效。驻**劳教委认为上诉人熊**扰乱社会秩序和单位秩序事实存在,且多次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实属屡教不改,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审批程序,适用的法规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熊**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熊**认为驻**劳教委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驻**劳教委的答辩理由充分,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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