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刘*,刘**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姜**颁发的上集建(98)字第200600032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刘**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姜**颁发的上集建(98)字第200600032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冯*,被上诉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8年5月20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姜**颁发了上集建(98)字第200600032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土地使用者:姜**;地址:邵店乡集北村4组;地号:40;土地类别:住宅用地;用地面积:365平方米;用途:宅基;东至刘**,南至门保证,西至路,北至姜动;批准使用期限:长期;备注:占地时间在82年6月以前,超标准用地198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刘*、刘**1983年5月1日由乡政府颁发的第88号宅基管理使用证主张权利,但刘*、刘*不是该土地的使用者,该处土地于98年5月20日村组统一换证时已变更为刘*、刘*的儿子刘**的名字,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分户登记表予以证实。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驳回原告刘*、刘*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刘*、刘*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刘*不服上诉称:1、1983年当时的邵**社为上诉人刘*颁发了宅基使用证,并注明家庭人员有5人,已确认了包括二上诉人在内的5名家庭成员对该处宅基均有管理使用权。尽管此案在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了一份分户登记表,称土地使用者已变更为上诉人的儿子刘**的名字,但政府部门并没有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证交给上诉人或刘**,而且在上诉人家庭内部没有分家析产的情况下,房宅仍属于上诉人家庭共有财产,不能因为登记在一人名下而否认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2、该处住宅一直为上诉人管理使用,姜**在民事起诉状中也承认这一点,并因此将二上诉人及刘**列为共同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登记颁证行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上蔡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刘*、刘*提供的1983年当时的邵**社为刘*颁发的宅基使用证看,刘*、刘*与姜**东西相邻,刘*、刘*针对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的条件,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刘*的起诉不当。上诉人刘*、刘*认为其具备原告资格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

二、由上**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