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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和邵庄村和邵庄西组与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万大群颁发林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和邵庄村和邵**组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万大群颁发林权证一案,驻马**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我院管辖,2015年2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中,2015年3月20日原告以万大群的林权证已被被告作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已不存在;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规避法律又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和邵庄村和邵庄西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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