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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爱菊诉被告驻马**理中心及第三人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房屋行政抵押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雷爱菊诉被告驻马**理中心及第三人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房屋行政抵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协调解决。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依法有权申请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规避法律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对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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