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某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余*、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7日依法作出人口征决字(2014)第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人口征决字(2014)第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适当。该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余*、李**的人口征决字(2014)第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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