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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晴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晴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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