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原告河南**限公司、王某某诉被告确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不服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郑**审批泌土转字(2003)0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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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万*晴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秦*运诉被告泌阳**办事处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华诉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郭*龙诉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史某某不服被告泌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财诉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