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龙诉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