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柴*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原告河南**限公司、王某某诉被告确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不服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郑**审批泌土转字(2003)0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启诉被告确山县公安局、确山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武*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万*晴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史某某不服被告泌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财诉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不服被告泌阳县下碑寺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龚**、徐**、李**、董**、王*、樊**、樊*与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驻马店**发有限公司颁发土地证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