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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财诉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财诉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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