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5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5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4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