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5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4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