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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5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行政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5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于2014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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