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不服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邝胜利颁发建字第41172220140014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中,原告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