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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不服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袁*颁发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袁*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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