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不服被告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正人口计生征字(2013)09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庭审中,原告以与被告以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