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不服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耿金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新以已经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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