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生委申请执行胡**、黎**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口征决字(2015)第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执行人胡**、黎**夫妇于2003年10月12日结婚,婚后2005年1月22日生育第一个子女,男孩,取名胡**;2010年7月3日未经批准又生育第二个子女,女孩,取名胡**。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务院《社会抚养费政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征收被执行人胡**、黎**夫妇社会抚养费43530元。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统计局人均纯收入证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相印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平人口征决字(2015)第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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