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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梁**、马**、郭**、郭**、郭**、桐柏县人民政府为林权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为林权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被上诉人梁**的委托代理人梁**、王**,被上诉人马**委托代理人李**、王**,被上诉人郭**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李**、王**,被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马**、王**,一审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施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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