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唐河县拆迁办在2013年唐河县文化路西段房屋征收时已不存在,而一审判决仍确认唐河县拆迁办的拆迁行为违法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