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受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平舆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退休行政审批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退休行政审批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郁**与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郑**为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退休行政审批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及一审被告唐河县人民政府为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张**、苏保阳、苏宝军、南阳**理局、靖**为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石华因、方城县公安局为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梁**、马**、郭**、郭**、郭**、桐柏县人民政府为林权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方城**管理局、徐**不作为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姜**与被上诉人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侯集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徐**、姜**、姜**、姜**、姜*变为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