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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土局申请执行李**土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监字(2015)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罚款壹仟玖佰捌拾元(19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李**2014年10月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清河办事处大冯居委会五组一般耕地198平方米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你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你非法占用的19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1980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印证:1当事人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清河国土所证明;4、土地利用现状图;5、2010年至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他证据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没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5)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罚款壹仟玖佰捌拾元(198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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