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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吴**、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吴**、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南行终字第0010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南行申字第0000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李**的申诉。李**不服,向河南**民法院申诉,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5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司**,被申请人吴**,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南行终字第00108号行政判决和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邓行初字第19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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