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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桐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桐柏**限公司为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桐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桐柏**限公司为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桐**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桐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南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周**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南行申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周**的委托代理人周**、周天雷,被申请人桐柏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马**及第三人桐柏**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淮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再审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南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和桐柏县人民法院(2012)桐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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