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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办事处陈湾四组因与邓州市人民政府、陈**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邓州**办事处陈湾四组因与被申诉人邓州市人民政府、陈**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宛检行抗(2011)01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南行抗字第46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邓州**办事处陈湾四组以已与被申诉人陈**和解,现服从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州**办事处陈湾四组提出的撤回申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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