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枣林社区柳东组、柳西组诉被告宛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溧河乡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因原告与第三人协商解决,因此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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