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恩诉被告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法院协调,自愿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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