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范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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