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申请执行胡**、李**违反计划生育,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宛区人口征决字(2014)第0047号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的内容为: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109692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宛区人口征决字(2014)第0047号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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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