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不服南召县公安消防大队事故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南召县公安消防大队召公消火重认字(2015)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和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宛公消火复字(2015)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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