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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诉被告南阳**理局、南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郝建军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南阳**理局、南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郝建军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明,原告所诉争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宛*政房字第004213号)载明的房屋坐落位置为卧龙区七一路同乐巷38号。诉讼过程中,第三人郝**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本案移送南阳**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房产所在地位于南阳市卧龙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南阳**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阳**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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