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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