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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