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英诉被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阳**理局不履行投诉答复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