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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诉被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阳**理局不履行投诉答复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英诉被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阳**理局不履行投诉答复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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