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芦文生诉被告南召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芦文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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