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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第三人方**影公司房产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以下简称资产营运中心)、第三人方**影公司(以下简称电影公司)房产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由南阳**民法院指定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李**、申**,被告资产营运中心委托代理人张**、张**,第三人电影公司法定代理人卢**及委托代理人牛金枝、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的行政行为是:2009年9月30日,被告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出具了“方城**放映公司所占有使用的东关影院集资楼一层门面房共十七间为国有资产”的证明。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被告资产营运中心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国资综发23号等文件均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被告在方城**放映公司与原告产权发生纠纷后,于2009年9月30日单方面给方城**放映公司出具了一层门面房为国有资产的证明,显属超越职权,其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被告系事业单位性质,其自身并不具有行政职权,在无法律法规授权和委托情况下无权作出关于产权认定的行政行为。2、被告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方城**放映公司东关集资楼所占有土地的使用权系政府出让取得,后通过原告等集资户集资及方城**放映公司贷款等自筹资金建房,故所建房屋不属于国有资产,属方城**放映公司合法财产。综上,被告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做出的方城**放映公司所占有使用的东关影院集资楼一层门面房共十七间为国有资产的行政行为。

原告举证如下:1、2009年9月30日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证明。证明内容为“方城**放映公司所占有使用的东关影院集资楼一层门面房共十七间为国有资产”。

2、方城**运中心出具了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方城县电**关影剧院一楼门面房系该单位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占有使用单位处置资产时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审批,批准后进行公开处置。经查档案,2000年该单位没有申报处置资产事项。”证明时间为2008年3月18日。

3、方城**员会(1993)011号文件《关于河南省**放映公司与台北市**有限公司合资经营游乐及配套服务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方城**员会同意该项目立项,并予以批复。

4、1993年4月10日方城**理局(甲方)与南阳**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方国土出合(1993)第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内容为“三、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方城县县城凤瑞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正东北角,面积2920.36平方米,其位置及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四、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伍拾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五、该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东亚**限公司大楼项目,乙方应当按照建设部门统一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在出让期限内,乙方如须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六、该出让地块的出让金总额为30万元人民币。七、乙方应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八、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但大楼主体工程竣工前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5、1993年4月8日南阳**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为“北至翟庄居民区影院北围墙外墙皮,南至凤瑞路人行道北边沿,东至副食品西围墙外墙皮,西至人民路人行道东边沿。”

6、南阳**限公司93000005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93000007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方城县房权证城关九区字第410830728、410830741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坐落于城关镇人民路东侧露天影院一层,建筑面积分别为94平方米和15平方米。

8、2004年9月29日方城**映公司与台湾开**限公司协议书。双方就合资兴建的南阳**限公司终止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同意终止南阳**限公司。2、以现有沉降缝为界,沉降缝以东楼房(含土地)归台**公司所有。3、现电影公司放映厅以东至商业局空地土地使用权归台**公司。4、东亚公司现有楼房北部以现有散水坡宽度为标准,土地使用权归开平公司。5、如电影公司放映厅以东至商业局空地被电影公司卖掉,电影公司负责拿出院内同等面积同等予以置换。”

9、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内容为,方城**管理局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张*持有的方城县房权证九区第410830728号、410830741号房屋所有权证。张*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方城**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10、2002年12月20日方城**放映公司与张*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书。

11、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确认原告方**影公司与被告张*补签的落款日期为2002年12月20日的关于坐落在人**影公司一楼门面房大门以南第二间的集资建房协议书无效。

12、企业国有资产使用权界定暂行办法。

1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条、3条、4条、5条、7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依据**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我单位有权进行国有资产界定。2、我单位对方城县**映公司的财产认定行为程序合法,作出的国有资产界定的证明依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程序进行。3、国有资产营运中心认定事实清楚。争议房屋系电影公司自建,土地来源合法,我单位界定争议财产为国有资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4、2009年9月30日的证明本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界定,不具有可诉性,真正确定本案标的产权的是2005年的产权界定。5、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举证如下:1、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

2、法定代表人郭**身份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2002年3月7日方**委文件《关于印发﹤方城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显示,成立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由县财政局领导。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局。

5、2002年8月30日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机构编制方案。

6、2002年8月26日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显示,方**影公司系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

7、南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单位名称为方城**放映公司,填报日期为2005年7月22日。

8、1998年11月4日,方**影公司(甲方)与方城**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的方**影公司东关影院综合楼续建施工合同。内容为“1993年方**影公司与台湾开**限公司合资兴办南阳**限公司,该公司1994年4月9日与方城**工程公司签订了东亚游乐中心施工合同。该工程位于县人民路,即东关露天影院。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该公司中途停建。台湾开**限公司已在该工程的东半部擅自建起,方**影公司与台湾开**材公司合资建东亚游乐中心已无望。…采取职工集资等多方筹资,拟在电影游乐中心工程西半部以下地基部分的基础上加上其他部分空地筹建综合楼一幢。…在1994年4月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基础上,续签以下新的合同条款。”

9、2003年元月23日,方城**放映公司(甲方)与张*(乙方)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借款贰万元,期限40年。自2002年12月31日起至2042年12月31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门面房壹间,释之路(人**影公司一楼门面房,门朝南,门面房自东向西第三间由乙方使用肆拾年,允许走后门使用。肆拾年期满甲方归还贰万元借款,房屋仍归电影该所有使用,如不能归还该借款,该房屋所有权属依法所有。”

10、1978年5月10日方城**理站与方城县城关公社**生产队签订的占用土地协议书。

11、2009年7月2日,河**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方城**放映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12、2009年7月1日,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方**化局、方城**放映公司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13、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4、1993年11月21日起实施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人电影公司称:根据**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被告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界定。被告遵循《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合法。依据电影公司提供的1978年的占地协议、“关于设立南阳**限公司的批复”、终止合作协议、与原告提交的东亚游乐公司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互相印证,争议的房屋属电影公司。原告提供的张*、刘**的房产证已被注销,效力待定。但说明原告对争议房屋的权利人是电影公司的事实是认可的,被告依据**政部36号令对争议财产进行界定并无不当。2009年9月30日被告出具的证明本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界定,不具有可诉性,真正确定本案产权的是2005年的产权登记。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该证明内容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是被法律文书确认有效的证明行为。因此,被告依据2005年7月22日的产权登记于2009年9月30日出具的证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其内容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举证如下:1、方**影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2002年8月26日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方城县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显示,方**影公司系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

3、方城县公安局存档的2011年12月9日方城**放映公司更名为方**影公司的更换公章的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4、2014年28月25日方城县**出版局和方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方**影公司更名的证明。

5、1978年5月10日方城**理站与方城县城关公社**生产队签订的占用土地协议书。

6、1998年11月4日,方**影公司(甲方)与方城**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的方**影公司东关影院综合楼续建施工合同。

7、2003年元月23日,方城**放映公司(甲方)与王**(乙方)借款协议。

8、2003年元月23日,方城**放映公司(甲方)与张*(乙方)借款协议。

8、南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单位名称为方城**放映公司,填报日期为2005年7月22日。产权登记机关是方城**运中心。

9、2009年7月1日,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方**化局、方城**放映公司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10、2007年6月1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11、2007年8月20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对方**公司李**严重经济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

12、2009年4月14日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原方城**放映公司经理李**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3、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卷宗中对李**、王**、张*的询问笔录。

14、2014年12月30日方城**理局在人民公安报上刊登的注销刘**、张*、王保慧方城县九区字第410830858号,410830728号、410830741号,410830742号、41083085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15、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和南阳**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方**影公司起诉张*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经过初审方城县**告电影公司与张*补签的落款日期为2002年12月20日的坐落在人**影公司一楼门朝南门面房自西向东第四、第五间的集资建房协议书无效,终审维持原判。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举证1-10、13、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政府文件没有授权被告对国有资产界定的职能,资产登记表显示电影公司是自收自支,不存在国有划拨资金,没有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应有登记证书。对被告举证11、12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第三人对被告举证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举证第一次庭审时认为无原件,没有证明方向,证据模糊,不能证明与原告诉请相关,集资建房协议正在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二次庭审时,认为原告举证虽加盖了方**法院的调查材料证明专用章,但认为盖方**法院的章不合法。对原告提交的判决书质证意见同第三人。

本院认为

第三人第一次庭审时对原告举证认为证据均为复印件,无出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对抗方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第二次庭审时认为原告提交的加盖出处的证据应有卷宗文号、日期,对原告的取证程序有异议,对加盖的印章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对第三人举证无异议。原告认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经质证,本院对各方举证确认如下:原告对被告举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举证1-6虽是复印件,但加盖有“方城县人民法院调查材料证明专用章”的印章,等同原件,证据内容与被诉的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房权证和集资建房协议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已经提起的行政和民事诉讼中,各方均作为证据提交,本院予以采信。

对本案所诉的行政行为,即2009年9月30日的证明,本案被告作为出证机关,对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在2014年方**影公司诉王**确认集资建房协议无效的(2014)方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案件和(2011)方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中,该份证明均作为电影公司的举证提交法庭,且被告认为电影公司门面房的资产性质界定依据来自2005年7月22日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对证明的内容不持异议,本院认定该份证明是被告出具。对第三人举证,原告虽认为与本案无关,但对其真实性未予否认,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案件的事实为:

2002年,根据方**委、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局,成立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由县财政局领导。其主要职能有(一)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二)受县政府委托向归口管理的国有股份制企业派出股权代表和监事,负责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工作和占用费的收缴;(四)规范发展全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处理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五)负责全县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和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六)指导和管理全县的资产评估、公物拍卖等经济类中介机构,引导其规范执业,为全县经济发展服好务;(七)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其他有关国家资产事项的管理。

2003年7月14日方城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方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按照政府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全县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进行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组织清产核资和闲置资产调剂,负责作出统计分析。”第八条规定“企业在改制,出售等涉及共有产权发生变动时,必须按照《共有作出评估管理办法》(**务院91号令)及相关评估细则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报县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备案。”第十六条规定“县财政(国资)部门经县政府授权,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方**影公司是事业单位法人(2011年由方城**放映公司更名为方**影公司),前身是方城**理站。1978年5月经方**委批准,占用城关公社赵*大队第一生产队土地4.95亩,建立方城县人民露天影院一座。

1993年2月26日,经方城**员会批准,方城**放映公司与台北市**有限公司合资经营游乐及配套服务业项目,合资兴建南阳**限公司。合资经营的游乐及配套服务业项目总投资28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在注册资本中,甲方(方城**放映公司)出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使用权(2900平方米)30万元,乙方(台北市**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1993年4月10日,方城县人民政府与南阳**限公司签订了方国土出台(1993)第07号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位于方城县县城凤瑞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正东北角,面积2920.36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南阳**限公司,建设东亚**限公司大楼,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伍拾年。1993年4月8日,南阳**限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为“北至翟庄居民区影院北围墙外墙皮,南至凤瑞路人行道北边沿,东至副食品西围墙外墙皮,西至人民路人行道东边沿。”1994年3月10日,方城县建设局给南阳**限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该项目停建,1998年11月4日,方**影公司与方城**工程公司签订的方**影公司东关影院综合楼续建施工合同,采取职工集资等多方筹资,拟在电影游乐中心工程西半部已下地基部分的基础上加上其他部分空地筹建综合楼,第一层为营业门面房,2-6层为职工集资住房。2004年9月29日,方城**映公司与台湾开**限公司达成协议,双方就合资兴建的南阳**限公司终止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同意终止南阳**限公司。2、以现有沉降缝为界,沉降缝以东楼房(含土地)归台**公司所有。3、现电影公司放映厅以东至商业局空地土地使用权归台**公司。4、东亚公司现有楼房北部以现有散水坡宽度为标准,土地使用权归开平公司。5、如电影公司放映厅以东至商业局空地被电影公司卖掉,电影公司负责拿出院内同等面积同等予以置换。”协议达成后,双方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2005年7月22日,被告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对方城**放映公司的资产填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2002年12月20日,方城**放映公司与张*签订借款协议,电影公司向张*借款15万元,期限30年,电影公司向张*提供人**影公司门面房两间,坐落在人民路(电影公司一楼门朝南自东向西第四、第五间),由张*使用30年,期满后电影公司归还借款,房屋仍归电影公司所有使用,如不能归还该借款,该房屋所有权属张*所有。后方城**放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与张*补签了集资建房协议,落款时间是2002年12月20日。2003年元月23日,方城**放映公司(甲方)与张*(乙方)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借款贰万元,期限40年。自2002年12月31日起至2042年12月31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门面房壹间,释之路(人**影公司一楼门面房,门朝南,门面房自东向西第三间由乙方使用肆拾年,允许走后门使用。肆拾年期满甲方归还贰万元借款,房屋仍归电影该所有使用,如不能归还该借款,该房屋所有权属依法所有。”

后张青持集资建房协议和借款收据,电影公司的办证证明,南阳**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为复印件)向方城**理局申请办理了方城县房全证九区字第410830728、410830741号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12月13日,方城**管理局作出(2007)12号处罚决定书,注销了张*持有的方城县房全证九区字第410830728号、第410830741号房屋所有权证。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方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2009年4月24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以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经理李**擅自将公司的6间门面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王**、张*、刘**造成国家利益受损失为由,判处李**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该案中,方城**运中心出具了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方城县电**关影剧院一楼门面房系该单位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占有使用单位处置资产时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审批,批准后进行公开处置。经查档案,2000年该单位没有申报处置资产事项。”证明时间为2008年3月18日。

2009年9月30日,被告出具证明“方城**放映公司所占有使用的东关影院集资楼一层门面房共十七间为国有资产”。

2014年12月30日,方城**理局在人民公安报上刊登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张*申请房屋登记提交的材料存在房屋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为由,注销王**方城县房全证九区字第410830728、410830741号房屋所有权证。

2014年12月11日,方**民法院作出(2014)方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确认电影公司与张**签的落款日期为2002年12月20日的集资建房协议无效。张*上诉,南阳**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

本院认为:《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作出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部36号令)第六条规定“各级**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十条规定“**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第三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方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按照政府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全县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进行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组织清产核资和闲置资产调剂,负责资产统计分析。”第十六条规定“县财政(国资)部门经县政府授权,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上述法规和规章均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方城县财政部门经县政府授权,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在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的职能中,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进行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等职责。被告也未提供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其进行资产界定的依据。因此,方城县财政局是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进行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的职能部门。

自1993年方城**员会同意方城**放映公司与台北市**有限公司合资经营游乐及配套服务业项目并予以批复后,方城**理局就与南阳**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电影公司2920.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东**司,东**司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商业娱乐用地。1994年东**司又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截至2004年9月29日电影公司与台**公司终止合作、分割财产后,土地的使用者仍为东**司。

2002年12月20日和2003年1月23日,方**影公司分别向原告张*借款15万元和2万元,向张*提供人**影公司门面房三间,由张*分别使用30年、40年,后补签了2002年12月20日集资建房协议。原告持集资建房协议、借款协议和东亚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了410830728号、410830741号房权证。虽然方城**管理局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处罚决定,注销了原告的房权证,但方**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张*提起的行政诉讼,方**民法院撤销了该处罚决定。以上事实说明,第三人方**影公司自1978年成立时取得的土地,在1993年经出让给东亚公司后,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用途均发生改变,仍是东亚公司1994年前办理的土地证和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1998年电影公司建房与2004年电影公司与台**司终止合作,该宗土地使用权未变更。2009年9月30日,被告在对电影公司的门面房出具资产性质界定证明时,王**和张*已就争议房屋提起行政诉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电影公司在与原告对门面房权属发生产权纠纷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司法程序处理。方城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的职责。然而,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在未有委托、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出具证明证实电影公司的一楼17间门面房是国有资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因该份证明在第三人电影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和电影公司参加的行政诉讼中,均作为电影公司的举证提交法庭,用于证明电影公司的门面房属国有资产,该证明行为对原告主张房屋的权利产生直接法律后果,被告称出具证明的行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不具有可诉性,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在出具该份证明时,并未向原告告知,被告也未有直接证明原告知道其出具证明,因此,被告与第三人称原告起诉超过期限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在没有法律授权、部门委托和所界定资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出具证明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于2009年9月30日出具的内容为“方城**放映公司所占有使用的东关影院集资楼一层门面房共十七间为国有资产”的证明。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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