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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等10户诉被告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等10户诉被告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法院协调,自愿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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