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曾**不服邓州市赵集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的邓州市村镇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曾**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马**、刘*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杨*、李*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骆**、侯*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王**、韩*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闫**、李*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与南阳**理局房屋抵押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许**与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邓州**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邓州市人民政府、刘成功、刘**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