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曾**与邓州市赵集镇人民政府、张**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曾**不服邓州市赵集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的邓州市村镇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曾**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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