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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康**与李**、社旗县人民政府为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马**、康**与被申请人李**、社旗县人民政府为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南行终字第124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康**不服该判,向本院申请再审。2010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0)南行申字第11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马**、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现服从原判为由,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马章合、康**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马章合、康**撤回再审申请;

二、恢复本院(2009)南行终字第124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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