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1043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享有职权。经审查,从材料上看,征收决定书并未送达,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八条第二、三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方人口征字第1043号征收决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