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郑永强樊爱丽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对郑**、樊**夫妇违法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郑**、樊**履行了相应款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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