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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监察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监察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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