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监察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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