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被告南**商局(张**工商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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