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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南阳市城**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南阳市城**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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