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南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王**与南阳市**卧龙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复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航诉被告南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复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才南阳**物价局不服投诉答复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