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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才南阳**物价局不服投诉答复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南阳**物价局不服投诉答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于2013年5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才自愿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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