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南阳**物价局不服投诉答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于2013年5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才自愿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王**与南阳市**卧龙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不服受理投诉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不服受理投诉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3)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不服受理投诉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4)
原告张**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申*诉被告南阳**护局、万达基**有限公司不履行环境监察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才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
原告王*才与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阳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