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双方协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才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不服受理投诉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不服受理投诉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3)
王**与南阳市**卧龙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不服受理投诉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4)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不服受理投诉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申*诉被告南阳**护局、万达基**有限公司不履行环境监察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才与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阳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车辆年度检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