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才与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才与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才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才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被告南**管理局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